随着国家对信息化的推进力度不断增大,国内信息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不论是企业信息化还是政府信息化,整体水平都已经跨越了很大的一个台阶。虽然取得了这样的成绩,但我们也应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而且绝大多数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所以在接下来的信息化推进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现存和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必会成为主要工作之一。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对人,用恰当的方法对问题加以全面的判断评估并最终达到解决的目的。而这样的人,在信息化中即是CIO。
目前国内的CIO基本都存在于企业之中,这不得不说是一件非常令人担忧的问题。实际上,CIO概念是为了解决政府信息化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而提出的。但是在国内,由于政府人员结构以及专业人员的资源匮乏等诸多原因,造成在国内电子政务过程中很少能有一个可以真正理解信息化、了解政务工作流程并可参与政务决策工作的CIO存在。这样的现状造成我国的政府信息化工作缺乏整体规划、缺乏与政务战略相配合的长期发展规划,同时也为今后的各地区、各相关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埋下了隐患。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由政府出面规范CIO人群的职权范围及地位,要尽早将CIO机制引入政府信息化并使其真正成为各地政府的核心人员之一。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将“大力推进信息化”列为本世纪头二十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而“推行电子政务”则被视为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检察机关,随着“科技强检”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已经应用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已经到了从传统型组织到信息化型组织转变的临界点。检察机关现有的领导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信息化工作的要求,要保证信息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从领导机制和组织结构的层面上进行信息化机制改革,全面推行信息主管(CIO: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首席信息官;信息主管)机制。
一、实行信息主管机制是检察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选择
从检察机关多年来的信息化实践来看,现行的信息化领导机制和组织结构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存在决策不确定性的问题。目前高检对负责领导信息化建设的机构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大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实行了“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技术处/科(信息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真正拥有决策权的是信息化领导小组,技术部门只是一个执行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一般由各级检院的“一把手”与各分管副职领导组成,他们往往缺乏信息化技术背景,而且都是兼职挂名且没有划定具体职责的,加之他们各自都有繁重的本职分管工作,很难为信息化工作投入太多的时间与精力,所以在现实情况中他们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实际上是非常有限且缺乏连续性与稳定性的。这种决策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信息化建设的随意性加大,不利于信息化建设的连贯性和可持续发展,各地电子检务系统在互联互通时也会产生额外的麻烦。
其次,存在权责不平衡的问题。由于信息化领导小组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程度有限,组织信息化建设的重任实际上就落在技术处/科(或者是信息中心)的肩上,但技术处/科只是作为检察院内部诸多部门中的一个,其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同其他处室负责人是平级的,无权参与领导层决策,在规划和指导这一层面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也没有对其他部门和全局性业务工作的有效管理手段。所以目前各地的信息技术部门绝大多数处于一种“有名无实、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理论上负有协调、规划、推动检察信息化建设的重任,但实际操作中的协调、约束能力和可支配资源却相当有限,工作常常陷于被动,导致了技术与业务分割、决策与执行分隔、“有权者不明白,明白者没有权”的局面;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诸如不利于培育复合型人才、不利于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统一调配内外资源等各种问题。
由此可见,要保证检察信息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顺利实现检察机关从传统型组织到信息化型组织的转型,就必须要从领导机制和组织结构的层面上进行信息化机制改革。而美、日、英等信息化发达国家实行的信息主管机制,为我们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有效地推进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本U R L:http://www.qqread.com/erp/10/a165152004.html进入讨论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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