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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亟待解决三大问题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薛兴华 出处:巧巧读书 2006-09-08 进入讨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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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倡导诚实守信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诚实守信是电子商务制度规范得以确立和运作的基础,也是有效防范电子商务运营风险的重要条件。目前,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互联网为依托、国际信用为支撑的诚信体系已贯穿于整个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是维系电子商务企业与用户之间信用关系的基础,也是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制胜的根本途径。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信用失信较严重,已成为制约行业成长的一大“瓶颈”,究其根本,还在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这一大环境,而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又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信息的不对称,网络交易的消费者相对于传统商业的消费者,更是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建设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大力倡导诚实守信,加强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市场氛围。

  一是加快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二是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研究制订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在互联互通、促进流通方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订,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三是加快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平台。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体系平台,规范诚信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当前,失信行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损失日益突出,加快信用立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使信用行为上升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电信等不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及其他经营行为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电子商务征信体系,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守信践诺的激励机制。

  四是大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的作用,逐步健全电子商务的社会信用体系。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大力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形成有效的诚信风险防控机制。

  五是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现实物理环境相比,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更高,特别是格式合同在互联网上的应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消费者的权益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电子邮件是一种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的通信活动,任何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封、泄露、篡改他人通信内容的,均属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可以轻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保障,因此,法律规范中应明确企业在收集资料时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消费者的认可,这样消费者才能真正享有选择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只有当消费者充分相信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的购物同样方便有效,出现纠纷同样可以投诉、获得补偿,整个交易活动才能感到安全。

  重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国民经济及社会信息化的大力推进,网络信息传播和电子商贸交易方式及途径已成为主流,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挑战。电子商务活动在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始显现,域名抢注和商标侵权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网上大量无授权软件下载,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链接他人网站网页、网络原创作品下载和转载等侵权行为与纠纷大量存在。电子商务立法当务之急是强化全社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对著作权(版权)、专利、商标、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域名抢注与保护是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内容。域名作为一个公司的标志和形象,既是网上的重要标志,也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用户要想迅速地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网上的地址(即IP地址),域名是一种与企业名称、商标有着密切联系的资源,自然也成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目前域名争议层出不穷,各类侵权纠纷案件甚多,主要侵权表现在域名抢注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由于网络域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无地域性,因此一旦某一域名被某自然人或公司在先注册享有,则在全球范围内任何其他后来者均无法获得该同一域名。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域名所具有的巨大商机和无形资产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域名抢注便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一些投机商想方设法抢注有价值的域名再高价出售,其中被抢注最多的就是各类知名企业的字号、商标等知识产权,这些知名企业不得不支付数目巨大的费用购回同自己企业字号、商标相同的域名。现在的域名注册缺乏强有力的规范约束,域名注册机构众多,既没有国际互联网域名管理组织的授权,又没有国家标准,这就使得一些恶意商人有机可乘,域名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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