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不在移动数字电视?为未知的将来投资
数字电视成卖点
新的技术应用往往是厂商们提高产品价格和利润的砝码,为了让追求新潮的消费者感兴趣,厂商在广告中也就竭尽所能的无限放大新技术的优势,让消费者掏钱买单,却忽视了交待了利用新技术需要的必要条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目前在手机和笔记本中颇为吸引眼球的“广播数字电视”功能。
上面某知名品牌笔记本广告这样宣传到:“内置数字电视讯号(DVB-T),无论身处何方,接上迷你型数字天线,连上即时娱乐播放软件,就能轻松观看电视”,按照这样的说法,现在移动电视也和移动电话网络一样无处不在了,无论何时何地接上天线就能观赏?这真是的是事实情况了吗?
事实上,移动数字电视和我们使用的手机一样,网络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就好比现在即使你在大陆使用一台带3G功能的手机,你只能连接GSM网络通话却无法实现3G功能一样,现在的中国地面传输数字电视网络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网络匮乏,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西安等大中城市市区才有;国标尚未出台,有限的网络建设也各自为政,欧洲的DVB-T、中国两家DMB-T和ADTB-T都有自己的用家,互不兼容。频道节目源匮乏:目前各大城市的无线数字电视节目主要服务于公交广告系统,除了新闻就是广告,同样的节目在一个频道中反复播放。综上所述,这款采用的欧标DVB-T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的笔记本要么没有网络支持,要么也只能看到以广告为主的节目,绝对是一笔为未知未来的投资。
小熊观点:主推新技术当然是件好事,不过据实告之消费者使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厂商的义务,目前我国的地面传输数字电视标准还尚未出台,欧标肯定不会是未来的国标,各地上马的欧标只是权益之计,消费者为DVB-T技术投资的确不是明智的选择。
广告准入门槛要把严 断绝仿冒产品门路产品外形侵权
如果说前几家亮相的问题广告还是出自名牌大厂之手,发布媒体难以拒绝的话,下面明摆是靠仿冒侵权为卖点的深圳某厂竟也能在知名大报上包揽整版广告就难以理解了。广告内容中有明显的产品外形侵权行为,森海塞尔的MX500和苹果的NANO,成了这家名为“深圳凡邦电子”的主力产品。
广告说明
更让人觉得可笑的是,该厂家还在广告中罗列出仿冒品的若干技术优势,来证明自己产品99元定价的物有所值。其实呢,深圳这样一条MX500外形的耳机,仿制精度最高的货每条拿价也不过十来元,网上零售商叫卖价格也不过三十来元,惊人的利润为它们充足的资金向这家 “权威媒体”实行金元“轰炸”,后者也顾不得“对读者负责”的基本媒体准则了。鉴于该报纸对广大入门用户的广泛影响力,可以预见到这样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受害者不会在少数,曾经的不少人的启
被广告忽悠了不要沉默 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权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应该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厂商发布广告等宣传资料都视为产品说明的一部分,厂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符合明示的宣传资料所表明的质量状况,如果存在与事实产品不符、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法律为消费者在受到失实广告侵害时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是继续保持沉默,还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我想读者们此刻心里已经有了答案。
转载保留:http://www.qqread.com/hardware/cpu/using/2006/06/u512128031.html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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