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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还是黎明?专业人士综合点评珊瑚虫案

来源:IT.com.cn 作者:南宫听雨 出处:巧巧读书 2008-01-10 进入讨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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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明与黄昏的共同点都是在黑暗与光明之间。不同的是一个是走向光明,一个是走向黑暗。就腾讯公司的企业形象而言无论陈寿福被判有罪还是无罪他都将走向黑暗。和解才是通向光明之道。对陈寿福来说被判有罪并判刑他将丧失他的生命自由权,无疑将走向他生命中的黑暗的一面。只要不被判入狱,他将走向光明。对于我,一个好奇的看客一个比较少用QQ的使用者我想知道的是更多的真相,笔者探求的是在真相基础上的公平与正义。

黑夜还是黎明?专业人士综合点评珊瑚虫案

  在仔细阅读了控方的起诉书、被告律师的辩护,访问了20多位相关人员包含腾讯员工以及其它修改版QQ的作者,并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条款后。笔者认为,陈寿福应当被判无罪,但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

  在珊瑚虫一案中腾讯公司、司法部门、陈寿福都有违法与过错行为。其中腾讯公司已经涉嫌犯罪。现在把相关的观察一一罗列。

  在详细阐述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事实。

  第一、陈寿福开发的工具有两大类,一个是珊瑚虫增强包又叫珊瑚虫外挂;另外一个是珊瑚虫QQ(珊瑚虫外挂+腾讯QQ)这个又叫做珊瑚虫安装包也有人把他叫做珊瑚虫外挂。为了便于区别本文把上述两产品分别叫珊瑚虫增强包与珊瑚虫QQ。

  第二、2006年8月20日,腾讯公司以珊瑚虫QQ侵犯着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陈寿福告上法庭,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着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 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006年12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审判:陈寿福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 网站“珊瑚虫工作室”中设置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行为显属侵权,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腾讯公司称陈寿福在 “珊瑚虫工作室”上设置外挂程序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在此次民事案件中请大家注意腾讯公司并未对珊瑚虫增强包提出着作权方面的诉讼。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的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珊瑚虫QQ中包含的珊瑚虫外挂(珊瑚虫增强包),并非独立的珊瑚虫增强包。

  第三、珊瑚虫刑事案件中从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中所举证的都是珊瑚虫QQ,并没有对珊瑚虫增强包进行诉讼。

  笔者根据以上事实,以及参照相关法律文件和其它周边材料,可以确定珊瑚虫增强包是一个合法的产品,对于珊瑚虫增强包如何定义下面篇幅有专门的说明,陈寿福对其享有着作权,并具有对应的权利。

  司法机关对应的不当行为

  从珊瑚虫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深圳有关司法机关的业务角度出发,并未发现严重的违法行为。由于访问对象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就几个公开渠道所能获得的资料表明司法部门有不当行为。而这些不当行为都是在法律规定的空间内的有效行为。

  公安机关的程序违法?

  2007年8月16日11时02分至12时40分,在公安机关对陈寿福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第一次询问时,被告人即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机关作了真实说明。而公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宣读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当天晚上17时30分至18时05分。

  根据上述事实表明,公安机关在程序上有不当行为,在程序上已经违法。

  公安机关其它几个地方的行为能引起人的疑问。

  公安机关在进行侦察的时候有没有告之被告珊瑚虫软件作者陈寿福应有的权利?

  有一句话都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着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上述表达虽然是欧美国家所具有的,但是根据我国最近的司法精神。公安机关已经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已经去除。在审讯的时候,有没有让律师依法在第一时间接触这个案件也是一个很值得探究的问题。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作为刑事侦察,公安机关所获得的证据可以说都是铁的事实。这些在起诉书中所获得的证据是能够被法庭所采信的,但是此案中最核心的珊瑚虫QQ系列是不是获得了腾讯公司的许可,或者说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内获得了腾讯公司的许可却没有体现出来。

  由于关系到陈寿福是否违法或者合法;同时也关系到腾讯是否合法或者犯法,因此此条的侦察尤其重要;案件进展至今,公安机关,应当对腾讯公司有关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的完整性进行深入的侦察。

  此外笔者注意到,公安机关在查证期间,自身接受本地区媒体采访,让嫌疑人接受本地区媒体采访,其接受采访的用语符合规范,但是此行为本身与后续拒绝非深圳地区性媒体采访,此行为已属不当行为。来自:http://www.qqread.com/itlife/e392216.html进入讨论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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