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的不足
本人在查阅了《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与公诉人办案规范及刑事诉讼规则流程实务全书》一工具书。结合珊瑚虫案,此案件完全可以《根据不起诉操作规范》而进行存疑不起诉。尤其是如果检察机关在对此案进行诉讼之前获得了腾讯公司事实上许可,行动上支持的核心证据的话可以进行绝对不起诉的操作规范来操作。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的操作规范有绝对不起诉操作规范、相对不起诉操作规范、存疑不起诉操作规范。
笔者看到如下讨论,现把其全文引用。
一、关于侵犯着作权的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94年修订的刑法217、218、222条将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的定性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并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
但是,我国着作权法46~55条却规定着作权侵权只承担民事责任,涉及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处理,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原告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没有规定刑事责任。且,我国的着作权法是于2001年修订的,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根据人大常委1994年的一项决定修订的。
2007年4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也表达了反对美国要求将刑事立案调查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的要求。而且,这也是TRIPs协议61条赋予各缔约国的权利。
此条说明我国的法律部分部分是相互冲突的。根据最近我国的司法精神,以及而此案最大的问题是修改的问题,并非复制、发行问题。同时笔者注意到最新着作权法中提到过刑事案件的问题。此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把此案退回,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虽未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于2001年签署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 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我国既然已经签署了该条约,则等于确认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珊瑚虫案已经与2006年12月在北京审结,陈寿福被判侵权并履行了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方腾讯未提出刑事诉讼,则腾讯不应就该案提出诉讼;因此此案我们可以看到TX只是一个报案者或者是在最近的珊瑚虫刑事案中的受害者。但是作为公诉机关把2006年12月之前的行为也进行公诉,这个是受到质疑的。
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自诉?公诉?
在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主要以自诉为主,特殊情况公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珊瑚虫案件属于普通的商业案件纠纷,根本不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不当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
四、广告收入为非直接收入
侵权软件(珊瑚虫QQ)捆绑插件所获得广告收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非法收入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行为可以进行存疑不起诉操作规范。
上述四点是讨论检察机关是否应该起诉的问题。就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有相当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如下三点。
一、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此时间段,是不是都是未经腾讯公司允许?
二、没有清楚的标明各个侵权产品的发行时间。并忽略掉其发行数量,尤其未提供其它下载站的复制、发行行为。
三、忽略掉了侵权产品与广告收入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院审判人员的行为
在珊瑚虫官方网站有相关的描述,由于该网站目前的管理员与陈寿福有着密切的关系,不足以完全采信。现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部分条款列出,相信读者有自己的见解。
第三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部分网友提出是否能够异地审理的问题)。
第六条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审讯公开部分,此次审讯,尤其第二次庭辩算相当公开)
第十一条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五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可以不公开审讯的理由)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大家注意,拖延一天陈寿福就多在大牢里呆一天)
第二十条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浏览URL http://www.qqread.com/itlife/e392216.html进入讨论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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