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争辩的焦点问题
珊瑚虫案的第二次庭审在2007年12月24日展开。陈寿福律师的辩论相当精彩。但有几个实证性的东西没有列出。该辩护词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
2、腾讯公司对珊瑚虫QQ系列是知情、许可、甚至于引导和获益,并给出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
3、被告人获得了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但是辩护人认为,该广告收入并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
4、讨论插件的性质,质疑权威机构的结论
笔者就腾讯公司在2004-2006年之间对珊瑚虫QQ是知情、许可与引导,在网上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发现了一系列更重要的事实。那就是腾讯公司与珊瑚虫作者有设计理念与实现技术上的更深层次的交流。
笔者本身找到了三条强有力的电子证据。由于本案正在审理,本文不方便描述其内容,相信网友能找到更多的证据。
笔者找到的三条是可以找到电子证据的。结合律师辩护词,因此可以形成强大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表明珊瑚虫QQ是获得腾讯公司许可的。
对于辩护词笔者很意外,此辩护词里面没有说明其它网站对珊瑚虫QQ的复制、发行行为进行说明。这个部分获得的收入比其本身复制、发行获得的收入要大100倍以上。
陈寿福无罪
笔者有如下几个观点。
1、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把珊瑚虫增强包与腾讯QQ和商业插件打包在一起是违法的,是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利的。
2、如果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收入,超过3万圆就构成犯罪了。
而珊瑚虫刑事案中,最核心的一条,2004年年初到2006年8月腾讯公司是事实上许可的。2006年8月到2006年12月是腾讯公司想不再许可的过程,其事实上许可仍然成立。2006年12月以后的珊瑚虫QQ才是违法的。而笔者注意到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有标明IPQQ2007,笔者观察到,该产品是是2007年1月底才有的。而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寿福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7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笔者通过调查可以确认陈寿福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广告费是截止到2006年12月的。同时基本确定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的广告费也是截止到2006年12月的。
因此哪怕是最严厉的判断方法,陈寿福无罪。
但其依然犯法。必须进行惩罚性的赔偿。收藏 http://www.qqread.com/itlife/e392216.html进入讨论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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