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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在阻碍电视节目的互联网发送?

来源: 作者: 出处:巧巧读书 2006-09-12 进入讨论组

    JASRAC研讨会:是什么在阻碍电视节目的互联网发送?

    2005年11月21日,在东京IINOHALL举行的“2005年JASRAC研讨会(JASRACSymposium2005)”上,日本文化厅版权科科长甲野正道以《内容流通的现状》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演讲内容仅基于个人观点,就“电视节目的互联网发送”和“IP多点传输和有线电视”两大主题展开了论述。

    电视节目的视频化和网络通信在法律约束方面并无两样

    对于“电视节目和互联网发送”这一主题,甲野准备了一份小标题为《是什么在阻碍内容的流通》的材料。在该材料中,首先指出“电视节目是以转播为前提条件而制作的”。比如,材料中以2001年度所有商业电视台的整体收入为例,介绍说转播业务收入占整个收入的93.9%。为了尽可能地提高转播业务的收入,收视率竞争将会日趋激烈。因此,甲野解释说:“逐渐地,就会在转播节目中产生妨碍二次使用的障碍。”比如,(1)承诺不进行网络发送,而在电视剧背景音乐中使用海外著名艺术家的唱片;(2)起用不允许在网上发布其肖像的产品代言人等。

    甲野科长还指出:“在电视节目的视频化和网络通信中,版权法方面的限制并没什么两样。”他同时还表示:“视频化之所以会不断发展,是因为它已经形成一项业务。”。由此看来,甲野想说的是“版权法并没有成为电视节目视频化的障碍”。

    电视节目的多点传输是有线电视?

    对于后一主题、即“IP多点传输和有线电视”,利用IP多点传输转播微波数字电视时应当在版权法中赋予它什么的地位已经成为一大课题。根据文化厅过去的解释,它属于“自动公开传输”,对于唱片制作人和演职人员而言,其权利和“有线电视”是不同的。比如,对于唱片制作人来说,播放唱片曲目时假如是“自动公开传输”,就会产生一个承诺权的问题,内容发送者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认可。而在有线电视中,只有二次使用请求权,内容发送者只需支持相关费用即可。

    演职人员的权利差别则更大。甲野指出,假如是自动公开传输,则拥有承诺权,而有线电视则无此权利。在这一点,作为文化厅的应对措施,甲野提出了3种方式:(1)维持现有解释;(2)先修改解释;(3)修改法令,以适应电视和通信的融合。业界本来倾向于修改法令,但甲野同时也表示,由于“权利人和有线电视运营商等很多团体可能会反对这么做”,而且“转播的主体尚未确定,需要对今后的技术发展做出判断”,因此修改法令为时尚早。同时,甲野还介绍了一种现实性方案:“比如,转播电视节目时,将IP多点传输作为有线电视来处理。”

    在主题演讲中,作为文化厅今后的工作,甲野介绍了如下两点:(1)缩小“社会认知”和“法律规范”之间的距离;(2)顺应社会的进步。观看地址: http://www.qqread.com/net-knowledge/u237306.html 更多文章 更多内容请看三机互联与共享专题互联网技术专题,或进入讨论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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