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我国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规定只有第285条和第286条。
深圳市检察院的张若平和吴岳龙认为,刑法285条对犯罪对象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该条只是针对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国家事务的范围是什么?政府事务是否都属于国家事务?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2005年12月,一名黑客对国家工商总局网络服务器进行扫描,非法入侵后安装了后门程序,取得了内网最高使用权。但是此案由于无法认定国家工商总局是否属于国家事务,至今无法处理。什么属于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如何界定,以及由谁来界定等具体问题,现有法律都没有解决,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犯罪对象的设定偏重国家利益,没有有效涵盖医疗、金融、能源等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反有些特殊领域中也有并不涉密的系统。
对于众多要求完善立法的呼声,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认为,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之外还存在了一个虚拟、另外的世界,这个世界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和行为规则,这就是我们探讨的网络立法的问题,那些侵犯和扰乱了网络正常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是我们的法律必须关注的。但是立法确实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一定要掌握网络这个虚拟世界的本质,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应该严格要求,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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